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鞠华锋,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恒,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无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2021年5月12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