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佐梅,女,****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团结村希望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亮,宁夏江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顺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创业居委会*号。
审理经过
原告杨佐梅与被告张顺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杨佐梅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佐梅以被告张顺东已向其支付欠款10000元、违约金2000元,共计12000元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佐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杨佐梅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绍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进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