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方,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云,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俊雨,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孟方与被告王俊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俊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俊雨立即偿还原告孟方借款30000元及利息;2、涉诉费用由被告王俊雨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19日,被告王俊雨向原告孟方借款30000元,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该借款,被告总是推诿,至今分文未付。

被告辩称

被告王俊雨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19日,被告王俊雨向原告孟方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孟方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今借孟方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借款人:王俊雨,2020.1.19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俊雨向原告孟方借款30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当庭部分陈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王俊雨偿还借款3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利息应自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俊雨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孟方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6月2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王俊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雪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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