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长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梦,广西林鹰律师所律师。 被告:广西环球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陈文村西侧海玉小区88幢0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MA5KCBJR1C。 法定代表人:陈浩华。

审理经过

原告高长征与被告广西环球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长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梦到庭参加诉 讼,被告广西环球屋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环球屋公司(原广西家园管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变更为广西环球屋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为12000元,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5日止按月利息1.28%计算为7680元,合计19768元。自2021年2月16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环球屋公司(原广西家园管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广西环球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公司业务发展,约定借款期限陆个月(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借款利息为每月2分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讨要无果,现原告高长征为维护自己合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广西环球屋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广西环球屋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为其诉称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结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的法律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出借方):高长征,身份证号码:1401021951××××××××,乙方(借款方):广西家园管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陈浩华,乙方法人代表:陈浩华身份证号码:4509231984××××××××,由于乙方业务发展需要,现向甲方进行有息借款,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双方约定如下:1、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拾万元整(人民币¥:100000元);2、借款期限为:陆个月(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截止);3、借款利息按月结算,每月利息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每月15号为利息结算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直接顺延)。甲方收息账号:6212-8821-0700-0064-874,户名:高长征,所属开户行:工行北海分行。4、如甲方需提前收回出借款项,则需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递交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乙方须 还款。申请提前收回借款的,乙方以递交书面申请的当天作为截止结息日,并需退回60天利息给乙方作为违约金。5、如乙方需提前还款,则需书面或电话短信等通知甲方并约定还款,同时多付30天利息给甲方作为补偿金。6、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7、甲乙双方于本协议上签字,另乙方需开具借款收据给甲方,同时具备以上两条则该协议生效。”被告广西环球屋科技有限公司在借款人一栏盖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2019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收到高长征出借款额:拾万元整(人民币¥:100000元)此借款用于广西家园管家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以上借款是(身份证号:)通过银行转账汇存到广西家园管家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账户名:。还款条件以2019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的《定期借款协议》编号为JYGJ-2019111501为准。以现金形式支付。以此为据,款到生效。”广西家园管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借款人一栏盖章,并有收款人陈浩华的签名。 另查明,2019年12月20日,被告由原名称为广西家园管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广西环球屋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查明事实有涉案《借款协议》、《收款收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已现金形式向被告提供借款,有其签名的《借款协议》、《收款收据》予以证实,且被告未提出抗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关于原告的利息请求,《借款协议》中,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为陆个月,借款利息为每月2000元,当事人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为12000元,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5日止按月利息1.28%计算为7680元,合计19768元。自2021年2月16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对于以上利息请求,不超出当事人的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广西环球屋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为12000元,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5日止按月利息 1.28%计算为7680元,合计19768元。自2021年2月16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高长征。 案件受理费134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广西环球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94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市云南路支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项载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月玉 书 记 员 吴芳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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