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泽州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任董事长。

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某1,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田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现住晋城市。

被告: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现住晋城市。

被告:赵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人,自由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冯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人,自由职业。系被告赵某2丈夫。

被告:王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人,自由职业,现住晋城市。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人,自由职业,现住晋城市。系被告王某2丈夫。

被告五、六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3,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泽州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某、王某1、赵某2、冯某、王某2、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作出(2017)晋0502民初85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泽州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驳回起诉裁定,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晋05民终6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庭前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田某和被告冯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泽州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田某因犯骗取贷款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判决已生效,且要求其责令退赔及被告冯某并未提供担保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某、冯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泽州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田某和被告冯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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