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州隆迖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茅村街火车站南。
法定代表人:臧增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均,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铸本众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苏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徐州隆迖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铸本众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3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已申请财产保全,且本院已经依法实施保全措施查封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3万元,现申请人再次申请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徐州隆迖运输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案件受理费4670元,退还徐州隆迖运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