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诉讼代理人孙卓,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陈浩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现住肇庆市端州区,无业。因涉嫌虐待罪于2018年7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梁凤娜,广东侨英律师事务所 律师,由肇庆市端州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黄敏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现住肇庆市端州区,无业。因涉嫌虐待罪于2018年7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志敏,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由肇庆市端州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审理经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未检刑诉[201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浩明犯虐待罪,被告人黄敏婷犯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明杨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及代理人孙卓、被告人陈浩明及辩护人梁凤娜、黄敏婷及辩护人李志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浩明伙同黄敏婷(女友)在黄敏婷租住的肇庆市端州区内,对被害人陈某童(陈浩明与前妻所生的女儿)拳打脚踢,多次使用晾衣架、拖鞋等物品虐打陈某童,造成陈某童头部、躯干以及四肢等多处受伤。2018年7月27日和28日,被告人黄敏婷将被害人陈某童推倒在地,致陈某童头部后方着地。2018年7月28日23时许,被害人陈某童突然不省人事,经送人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童为钝性暴力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浩明、黄敏婷共同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被告人黄敏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原告诉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诉称,被告人陈浩明、黄敏婷的犯罪行为致我女儿陈某童死亡,给我身体和精神带来严重伤害,请求法院严惩被告人陈浩明、黄敏婷,并判决二人赔偿死亡赔偿金819500元、丧葬费46784.5元、误工费189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2250元、精神损失费200000元,合计1071424.5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陈浩明辩称:我没有虐待女儿的意图,只是为了教育她,方式方法用错了。我没有对女儿拳打脚踢,她太顽皮时才打她的手脚。被告人陈浩明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求没有异议,但表示目前没有赔偿能力。

辩护人梁凤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出于教育女儿的急迫心情才导致了本案结果的发生,并提出被告人陈浩明有下列从轻情节:一、被告人如实供述,承认殴打行为;二、被告人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敏婷对虐待罪的指控无异议,认为自己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和行为。被告人黄敏婷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求没有异议,但表示目前没有赔偿能力。

辩护人李志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黄敏婷有下列从轻情节:一、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二、被告人是初犯,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三、被告人自小缺乏父母关某,本人也没有教育的经验。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人张某与被告人陈浩明于2014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2015年6月8日,二人生育女儿陈某童。2017年7月18日,原告人张某与被告人陈浩明离婚,陈某童由被告人陈浩明抚养。

被告人陈浩明、黄敏婷是同居的男女朋友。2018年4月前,被害人陈某童与被告人陈浩明的父母在广州生活。2018年4月,被告人陈浩明将被害人陈某童接到肇庆,与被告人黄敏婷共同居住在肇庆市端州区。此后,被告人陈浩明、黄敏婷多次使用晾衣架、拖鞋等虐打被害人陈某童,致被害人陈某童头面部、躯干部、肢体部多处受伤。2018年7月28日23时许,被害人陈某童突然不省人事,经送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童头皮多处挫伤、硬膜下巨大血肿、蛛网膜下腔弥漫出血、脑挫伤、小脑扁桃体疝形成,系钝性暴力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被告人陈浩明、黄敏婷殴打陈某童时使用的工具:地拖一把、人字拖一对、抱枕一只、晾衣杆一根等。被告人陈浩明、黄敏婷使用的手机。

物证以举示照片、清单的方式举证。

二、书证

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浩明和黄敏婷的基本情况,犯罪时均已满十八周岁。

2.出生医学证明,证实陈某童出生时间为2015年6月8日,死亡时3岁1个月。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医院报警后,公安赶到医院,在2018年7月29日凌晨将被告人陈浩明、黄敏婷控制。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邓某旋(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护士)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7月28日晚上23时许,一男子抱着一女童进入急诊室对我说看看他女儿情况。女童被送至医院时嘴唇发紫,面部发黑,无呼吸,无心跳,全身多处瘀斑。我让该男子把女童抱进抢救室放于床上,我就立刻向医生报告情况。这时又进来一名穿黑色衣服的女子。医生赶到后立刻对该女童进行抢救。该男子自称是女童的爸爸,女子自称是女童姨姨,还回答我女童叫陈某童。我们对该女童进行了插管,打针,心肺复苏等工作,经过了约50分钟的抢救,最后还是抢救无效,女童死亡。

邓某旋辨认出7月28日晚上23时许送陈某童到医院抢救的男子和女子是被告人陈浩明、黄敏婷。

2.证人谢某强(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儿科医生)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7月28日,我在急诊室值班。当天晚上23时许,当班护士报称有一女童窒息需要抢救,我立刻赶到抢救室,经简单检查,我发现该女童已经停止呼吸,无心跳,无脉搏,瞳孔放大,且女童面部有明显新的淤青。我快速看了一下时间,当时是23时07分。我开始对女童进行心肺复苏,期间我发现女童全身有多处陈旧淤伤,包括手脚、腹部、耳朵、面部等处,门外男性家属称女孩摔倒造成窒息。我继续对女童进行抢救,另外让护士悄悄报警。对女童持续抢救至23时57分,我宣布女童死亡。

谢某强辨认出7月28日晚上自称是女童爸爸的男子是被告人陈浩明;辨认出7月28日晚上自称是女童姨姨的女子是被告人黄敏婷。

3.证人赖某聪(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急救值班人员)的证言,主要内容:7月28日当晚,我负责120急救值班。23时许,我听到急救室很吵,于是我出去,看见儿科谢医生正在抢救一名女孩子,我马上去帮忙做心肺复苏,医生说送来时女孩子就没有生命迹象了,我们发现女孩腹部皮肤有瘀斑,觉得死因有可疑,谢医生就让我报警,我就马上用单位的座机打110报警了。

赖某聪辨认出被告人陈浩明即在场的女童父亲。

4.证人张某(陈某童生母)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7月28日我接到前夫陈浩明电话,他在电话里跟我说他洗澡的时候,童童(陈某童)自己从床上跌倒在地,后脑勺着地,在去医院途中已经没有了心跳。我追问他详细情况,他就不停地哭,还断了电话,当我打回去追问的时候他不停哭,不停回避,没详细说童童的情况,半个小时后,我就联系不上他了。

是陈浩明提出离婚的,说不适合再在一起,陈浩明主动拿到女儿抚养权,日常主要是陈浩明父母带我女儿。我平时跟陈浩明父母关系挺好的,听他们说我女儿不是很亲近陈浩明。陈浩明性格孤僻,脾气暴躁,跟父母关系也不好。2018年3月份,陈浩明要带我女儿到肇庆生活,我当时很生气,但两位老人说陈浩明是法定监护人,他们也没办法。最近一次见到我女儿是2018年5月26日,我没发现女儿身上有伤痕,但是感觉女儿不是很愿意和陈浩明生活,29日陈浩明从上海游玩回来后就把女儿接走了。之后我跟陈浩明短信联系过,他一味说童童生活得很好。

5.证人陈某(陈某童的爷爷)的证言,主要内容:陈某童出生后由张某的家人照顾。2016年8月后,因为张某的家人不方便照顾,就由我和妻子照顾陈某童。2018年4月17日,陈浩明和黄敏婷说我们两个老人对陈某童太宠溺,不适宜以后读幼儿园,提出要将陈某童带去肇庆。我们两夫妻虽然很不情愿,但是毕竟陈浩明是陈某童父亲,所以最后还是他们带走了。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5月8日期间,陈浩明有带陈某童回来广州给我们夫妻看过,当时我见到陈某童没有异常,身上没有伤痕,之后我没有再见过陈某童。通过电话陈浩明跟我说陈某童很好。陈浩明是一个责任心不强的人,平时言语不多,我对他啰嗦一下他就会回骂我,其他评价我就不会说了。

6.证人梁某祥(医生)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6月23日15时许,黄敏婷通过微信自称她帮隔壁邻居的夫妻照顾其小女孩一两天,她带该名小女孩外出时被群众询问女孩是否受到虐待,其脸上有淤青且不消肿,而且淤青的情况有点严重,面积较大,泛紫,黄某是女孩父亲打的。于是我建议她带女孩去医院看一下,黄敏婷说担心被误会是虐童,到时候不让离开。

7月27日早上10时许,黄敏婷又在微信找我,跟我说那名小女孩自己摔跤,后脑着地,然后说痛,吃东西喝水都会吐出来,我就跟她说可能是脑震荡引起的,建议她带孩子去就医,严重的话要留院观察。她说上次带女孩去医院就医,被误认为是女孩母亲,还被怀疑虐待儿童,她已经不敢再去医院了。

8.证人林某雄(肇庆市端州区住户)的证言,主要内容:203房好像租住着一名男子和一个小孩,晚上经常听到男子打闹小孩,叫小孩不要哭,骂的很大声,骂的时候会传出房屋里面餐桌和台椅移动的声音,小孩哭得很厉害。

9.证人陈某珍(肇庆市端州区住户)的证言,主要内容:203房住了一男一女和一个小女孩。大概今年6月份的时候,晚上有一段时间男女之间有频繁的争吵声和打砸东西的声音,男的声音很大,他们争吵的时候也听到过小孩子的哭声。平时见到那个女的推着婴儿车带着小女孩出入。

陈某珍辨认出被告人黄敏婷为203房住户。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陈浩明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我和女朋友黄敏婷是一年多前在广州认识的。我来肇庆半年,生活来源靠我之前存的一些钱,还有些是在支付宝贷的。我结过两次婚,都已经离了。女儿陈某童是我和第二任妻子生的。

2018年7月28日晚上,我在家里洗完澡走出来,见到女儿陈某童躺在房间的床旁边的地上,正在抽搐,黄敏婷蹲在地上叫她起来。我就将她抱上床,见她的嘴巴在上下扣动,就用她穿过的一条内裤塞到她嘴里,让她咬住(怕她咬舌头)。接着,用风油精搽她的人中和虎口,但她还是抽搐,我就把塞到她嘴里的内裤拔掉,和黄敏婷一起把她送到医院。在床上我就检查过,发现她心跳特别快,我抱她下楼的时候是有心跳的,上了出租车以后就没有了,我还对黄敏婷说“好像没有心跳了,你有没有听到”。到医院的时候,已经没有了心跳和呼吸。

我女儿没有什么重大疾病,应该是27号上午跌伤了后脑。当天九点钟左右我回广州,黄敏婷带着她留在肇庆。大约上午10时许,我正在去广州的路上,黄敏婷通过手机微信发了一些图片和视频给我。黄敏婷说,我出门时,陈某童自己走进房间向后仰跌倒,晕了一下就醒了。陈某童醒来后黄敏婷扶她上床,给她喝水吃馒头,扶她出大厅坐,陈某童呕吐一次。黄敏婷问过她相熟的医生,说是轻微的脑震荡,要注意观察。我觉得陈某童经常是和我们斗气,所以不觉得意外,就叫黄敏婷不用担心。当时我看见陈某童走路的视频,走路一摆一摆的,很勉强很难走路的样子。2018年7月27日之前连续几天有这样的情况,我觉得她是装出来的。

我女儿身上的伤痕有一些是她自己撞的,有一些是她不听话的时候,我为了教她而用手、拖鞋、鸡毛扫打她留下的伤痕。我和黄敏婷都是为了教育她才打她。大约在2018年3月份时,黄敏婷告诉我,她教育陈某童时,叫我不要插手。她还说,教育陈某童要严肃点,有时要打打她。开始我是不接受打这种教育方式的,后来就接受了。之后遇到陈某童不听话,我就骂她,再不听话,我就打她。我女朋友会用手、泡沫垫的边条、手机的塑料外壳、叉衣服的不锈钢棍子、拖鞋打。我们打她的时候都不会很用力,都是打她的手和脚,身体的其他伤很多都是她自己撞伤的。手机里的照片有几张看到她的嘴角流很多血,这是她自己咬的。我女儿走路很不正常的视频是跌伤头之前的。跌伤后医生叫让她多走动,对恢复有帮助,我就叫她多走动,但我女儿就喜欢装模作样,不想按我讲的去做。大腿上的伤是她自己拧伤的。她有时还会故意撞伤自己。我女儿口腔损伤是她自己咬的。她经常在我们骂完她之后就咬牙肉损伤的,并对我说是黄敏婷打伤她的。她不喜欢我现在这个女朋友,老是和我们作对。之前我父母带她的时候比较迁就她,导致她很任性、很不听话、干活很不自觉、很不尊重人。来到肇庆后我们对她管教比较严,她就不喜欢,所以就以自残的方式来作对。

我打过陈某童的头部,是2018年7月25日或者7月26日的晚上19时至20时左右,我用拖鞋打了陈某童的前额一下。我没有用其他物品打陈某童的头部。

我见过黄敏婷打我的女儿,具体次数我记不清了。我开始有制止过黄敏婷这样的行为,后来就没有制止了。

被告人陈浩明辨认出其居住的出租房、殴打陈某童的地方;辨认出黄敏婷就是其女朋友。

2.被告人黄敏婷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今年清明之后,我男朋友陈浩明和他前妻张某所生的女儿陈某童从广州过来和我们一起生活。因为其爷爷奶奶比较宠陈某童,我和陈浩明认为对孩子教育上不是太好,所以就带回来亲自教育。开始的时候,陈某童不听话,我和陈浩明都是口头上教育,我第一次打陈某童大概是5月份。我叫她自己穿衣服,但她不听,我就用泡沫垫一类的东西打了她。后来打她基本上都是因为叫她自己洗脸刷牙,穿衣吃饭,她不听话就打的。打的比较厉害的几次是因为叫她吃饭的时候,她把饭倒掉了。我开始时候是用泡沫条打,后来用鸡毛掸打过一次,到后来就用晾衣架打。家里的一根晾衣杆已经打弯被我丢了,我又用另外一根晾衣杆打,有时用脚踢陈某童的脚。陈浩明平时是用手掌打陈某童脸部,用拖鞋打陈某童的前额和肩膀,用鸡毛掸子打陈某童的脚。

7月24日,我先用手打了四下她的小腿,然后用晾衣杆打了三下她的小腿。当时陈浩明在场。她被我打完后无法正常行走,需要扶着东西才能走动。陈某童的四肢有淤青和伤痕,还有面部有肿,四肢和面部的伤痕是我和陈浩明平时打的,我没有打过她的脸,只是在半个月之前捏过她的左边面部,她的手指破损是她咬手指,然后自己抠损的。

7月25日开始,陈某童走路就比较缓慢了,应该是脚越来越痛的原因。期间我用晾衣杆打过她的左脚脚踝位置。

2018年7月26日,我用脚踢了陈某童腹部。当时陈某童坐在地上玩,我喊她起来不要坐地上,喊了几次,陈某童都说起,但是身体就是不动,我继续问她起不起来,陈某童就歪着眼睛看着我说“姨姨死”,我就起火了,于是就向她腹部用力踢了两脚,踢到她向后移动了20公分靠着墙上。

27日早上10时许,陈浩明已经出门了,我在家里搞卫生,看到陈某童扶着东西想要上她睡觉的床铺,然后她身体往后仰倒地,我没有见到她哪个部位摔倒了地上,只听见“嘭”的一声,就听见陈某童在那里哭,我进到房间之后见到她侧身趴在地上哭,没有见到哪里有流血,我问她干什么?她就说痛。我问她哪里痛,她也说不清。我把她抱到自己睡觉的地方,我再次问她哪里痛,她就有点模模糊糊的样子,我就帮她按人中和虎口部分,陈某童向我要水喝,我给她喝了两杯水,我拿馒头给她吃,她只说了一个字:“饱。”我见陈某童的状态不是很好,就把她抱到了沙发上,陈某童指着水杯说要喝水,我拿了水杯给她,她喝了半杯水,过来一分钟左右就呕了。我帮她擦干净,还开了电视给她看,看了一会之后,我叫她穿上裤子去房间里面的儿童坐便器上小便,她自己慢慢的扶着沙发和墙边(可能是因为之前被打过,走路不稳)回到了房间,她到了马桶边却尿在了地上,我叫她穿裤子上床,叫了很多声她都不听,我就大声地呵斥她,叫她快一点,她才慢慢地在地上穿了裤子,慢慢地扶着墙回到我房间的沙发上,我曾经就这个情况问过梁某祥医生如何处理,他叫我先观察,不行的话就送去医院。我见她和平时也没什么分别,试探过她还有呼吸和心跳。后来陈浩明回来之后也去观察过她,觉得没事后就没有再理了。星期六(28日)上午11时许,我和陈浩明睡醒之后见到她在头一天晚上睡觉的沙发上玩手指(她没有吃早餐,半个月来有时候是一天给她吃一顿,有时候是给她吃两顿),我就叫她起身,她慢慢爬起来,我开始打扫卫生,后来我叫了三个快餐回来,吃完之后,陈某童站在茶几旁边看电视,看了一会之后,我就叫她在厨房和房间之间来回走,大概走了四个来回,她的脚应该是有点痛的,我觉得她在夸大。14时30分许,我和陈浩明分别洗澡后回到房间关门睡中午觉,留她自己在客厅里面,五分钟之后我打开房门观察一下她,见到她坐在凳子上就没有去理她了。睡醒时约16时20分,起床见到陈某童还是坐在那张凳子处,没见什么异常。20时许,我们一起吃了晚饭,吃完之后又叫她在家里走,陈某童就慢慢地在房间和冰箱之间走。晚上22时20分许,我在客厅沙发玩手机,陈浩明在洗澡,突然听见“嘭”的一声,然后听见她在哭,我走过去看见她坐在地上哭,我叫她起来但是她没有起,我就去冲凉房和陈浩明说了一声,陈浩明围着浴巾走了出来,我把陈某童抱到她自己睡的床上,见到她呼吸很急促,我就用枕头把她垫起来,陈浩明过来后说我垫的太高,我又用风油精帮她搽人中处,后来见到她呼吸越来越急促,就和陈浩明打了一辆出租车送到了第二人民医院。去医院期间我就发现陈某童心跳和呼吸开始缓慢了,到了医院,陈浩明抱陈某童进去医院找医生,我去办入院手续,然后就在抢救室外等,等了几十分钟就有警察到场带我和陈浩明上警车了。

黄敏婷辨认出其殴打陈某童的地方,辨认出陈浩明就是其男朋友。

五、鉴定意见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肇公司鉴法尸字(2018)07002号鉴定书,证实:1.死亡原因:被害人陈某童头皮多处挫伤、硬膜下巨大血肿、蛛网膜下腔弥漫出血、脑挫伤、小脑扁桃体疝形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所致死亡。

2.损伤机理:被害人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系外伤所致;打击、撞击头部或快速旋转头部均有可能导致血管撕裂出血。

3.陈某童头面部多处挫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其肢体部分损伤已经结痂系陈旧损伤,部分损伤可见条状擦挫伤、中空状皮下出血符合条状钝器打击形成。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2018年6月23日黄敏婷与证人梁某祥聊天记录,黄称“三岁小孩被父亲打脸上有淤青,几天还不消肿”之后发图片给梁看,梁说“这么大面积还是到医院看一下好一点,预防造成肾功能损害”,黄:“她父母外出托我照顾几天,今天带她出去吃东西别人都说虐儿什么的,带去医院我怕人家不让我走”,梁:“市一院有相关检查,较大面积挫伤会引起大面积肌红蛋白入血,继发肾衰,是较危险的一件事”。

7月27日10:24黄称“小朋友自己摔跤后脑着地,说痛,吃东西喝水吐出来,后面没有起包也没有流血”,梁:“都会导致脑震荡,观察下,如出现加重倾向即到医院”,黄:“刚摔的时候抱起来软趴趴的,还半合眼……她现在不知是想睡还是晕,我怕她一睡不起”,梁:“判断不到,就送医院留观”,黄:“被说虐儿就完了”

被告人陈浩明和黄敏婷没有及时将陈某童送去医院。

2.被告人陈浩明、黄敏婷手机内存有大量陈某童被殴打后的照片和视频:

黄敏婷手机:2018年7月13日手机照片中,陈某童左眼角下有淤青和肿胀。2018年7月14日1:50分视频3个,陈某童面部有淤青,边捂着脸边躲闪边哭;19:27分视频4个,陈某童全身赤裸,在冲凉房内边躲闪边哭,全身多处淤青,第3、4个视频,陈某童仰面躺在地上大哭:22:05分照片1张,陈某童全身赤裸躺在冲凉房。7月22日手机视频2个,陈某童趴在地上,双眼下方有淤青,左右臂有大片淤青,双手被咬伤流血,期间黄敏婷问陈某童咬的痛不痛,陈某童说好痛啊;7月25日视频2个照片1张,视频一:陈某童面部肿胀淤青,嘴角周围有破损伤痕,黄敏婷在旁边让陈某童快点走,但陈某童很难走动,之后黄敏婷在一旁嬉笑;视频二:黄敏婷让陈某童捡起鞋子,但陈某童很难蹲下、很难站起,之后黄敏婷叫陈某童找陈浩明带其去洗澡,陈浩明用手装作要抱陈某童,引陈某童向其走去,陈某童走的很慢,最后陈浩明一直逗弄陈某童,没有抱她,并走入了房间,陈某童之后也慢慢挪入房间。

陈浩明手机:6月8日视频1个,陈某童坐在沙发上打瞌睡,面部下方略见浮肿;6月23日视频1个,陈某童脸部双颊处有大片淤黑;6月30日照片8张,陈某童左面部肿胀淤青,口内有大块损伤;7月1日照片9张,陈某童面部仍然肿胀淤青,黄敏婷用手撑开陈某童的眼睛看;7月2日照片2张,陈某童面部肿胀仍然未消;7月4日照片3张,陈某童左面部更加肿胀,右面部出现多个圆形瘀斑,双手手臂有大片淤痕;7月7日照片4张,陈某童淤痕基本消失;7月21日照片2张,陈某童眼角有淤肿;7月25日照片1张,陈某童面部有淤青,嘴部破损,面部有血迹;7月26日视频1个,陈某童面部有淤青,黄敏婷要求陈某童捡起裤子,陈某童回应捡,并张大嘴;7月27日21:43分的视频1个,陈某童在房间内走路,双脚分开呈略内八字形状,左面部眼下多了一块淤痕;7月28日22:46的视频1个,陈某童躺在床上处于昏迷状态,并伴有抽搐。

3.被告人陈浩明、黄敏婷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

2018年7月16日2:07对话,黄:“虽然你不理她,但她有的好吃好住完全放松齐”,陈:“我有骂她,就两顿饭”,黄:“但她都无压力”,陈:“没什么吃,就是无压力”,黄:“我就说她无压力,我不在她应该不会在那里站着,不会装逼吧”,陈:“不装逼,但都会站着,都会坐,这两天我没心情理她,不要烦我就好”。

7月20日视频3个,其中3:01的视频陈某童站在电视前手捂脸颊和嘴哭泣;6:32的视频陈某童仍站在电视前说姨姨好;6:38的视频陈某童仍站在电视前疑似说憎姨姨;之后陈:“已经没用了”,黄:“讲憎我可以这么轻松淡然”

7月22日视频2个,陈某童趴在地上哭,手指有血迹,手臂和面部有淤痕。黄:“人家有就得啦”,陈:“甘我就无理巨,就管她两餐”,黄:“做什么呢”,陈:“同你聊天”,黄:“我说她”,陈:“她没睡,玩手指”,黄:“坐着玩?”,陈:“站着”,黄:“哦”,陈:“我没跟她说话,搞到自己周身伤,我烦她”

7月25日视频14个,10:59的视频陈某童面部更加肿胀坐在墙角。陈:“我建议中午给她点东西吃,免得她越来越差,营养不良”;20:49的视频陈某童行走困难,无法迈步;21:22和21:24的视频陈某童蹲下和站起十分困难;23:58的视频陈某童将饭菜倒到垃圾桶,陈浩明比了个大拇指图案。

7月26日视频6个,凌晨1:22陈某童在大厅中站着,面部有淤青;11:53陈某童站在屋子角落可见大腿处有大片淤青;20:13陈某童在厅中走路颤抖,全身大片淤伤。

7月27日视频17个,9—10时许期间,陈某童面部和全身大量淤伤,精神恍惚,昏昏沉沉,并陈述自己头痛,陈:“她可以站起来就没事”,陈:“应该没什么,跌习惯了,好老西个样”,黄:“看来是假的,又话自己我咳,脚痛,应该跌一下头晕吧”,陈:“日日这么跌不多不少都会有点晕,你试下给她看爸爸去哪,好hi个样”,黄:“呵呵,要不要带她去医院看,手脚有点冰”,陈:“观察下先,应该没事”,黄:“轻微脑震荡应该,会晕吃野呕”,陈:“观察一下情况,一系问问院长,不用去医院就不去”;12时左右,陈某童走动困难,躺着休息;19时许陈某童吃饭没有精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浩明、黄敏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指控的罪名应予纠正。被告人陈浩明、黄敏婷经常性、持续性地殴打年幼的被害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虐待罪的规定。但被告人黄敏婷、陈浩明的殴打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又触犯了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浩明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对被告人黄敏婷只定故意伤害一罪更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害人头部多处受伤,明显不符合摔跌的特征;被告人黄某被害人自己摔跌导致脑部受伤,该辩解不符合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审查被告人陈浩明、黄敏婷实施的行为,阅读他们的聊天记录和辩解,都看出二被告人对待被害人的残忍和冷某。审查被告人陈浩明、黄敏婷的言行,没有发现他们对被害人的关某,也没有看到对造成惨剧的真诚悔疚,对二被告人均应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被告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特别是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过程中,被告人黄敏婷所起作用更大,应处以比被告人陈浩明更重的刑罚。

被告人陈浩明、黄敏婷还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原告人应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46784.5元、误工费189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2250元,合计51924.5元。对原告人未举证证明交通费、住宿费的具体支出,本院根据常理酌情赔付。原告人的其他请求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付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两被告人的责任大小,被告人陈浩明应承担赔偿的40%即20769.8元,被告人黄敏婷应承担赔偿的60%即31154.7元,被告人陈浩明、黄敏婷均对赔偿总额负连带责任。随案移送的地拖、人字拖、晾衣杆等予以没收,存档备查。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浩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2030年1月28日止。)

二、被告人黄敏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2032年1月28日止。)

三、被告人陈浩明限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人民币20769.8元。

四、被告人黄敏婷限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人民币31154.7元。

五、被告人陈浩明、黄敏婷对赔偿总额51924.5元负连带责任。

六、随案移送的地拖、人字拖、晾衣杆等予以没收,存档备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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