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德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胜利委六组,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吴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吴典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德才与被告吴伟、吴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孙德才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德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德才撤回对被告吴伟、吴典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孙德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