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存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姚春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冯存才与姚春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皖1221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姚春亮未履行,冯存才于2021年7月1日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春亮所有的津K×××××五菱牌汽车一辆、津M×××××雅阁牌汽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姚春亮所有的津K×××××五菱牌汽车一辆、津M×××××雅阁牌汽车一辆,并锁定该车辆办理一切业务。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福逊 审判员 张耀东 审判员 简晓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