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某1,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来宾市兴宾区。 法定代理人:龙某2,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来宾市兴宾区。系原告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黄某,女,壮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来宾市兴宾区。系原告的母亲。 被告:蒙东文,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西合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龙某1与被告蒙东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龙某1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龙某1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谭敬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蓝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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