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荣某,男,汉族,城镇居民,系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中学教师,住定西市。 被告:刘某,女,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荣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刘某下落不明,原告荣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荣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荣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荣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窦月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