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会宁县。

被告:吴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会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8日被告以有急事处理为由需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20000元,被告口头承诺一个月之后偿还。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并未按双方约定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8年7月18日出具原告借条1份。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的答辩意见:原告所述借款情况属实,被告愿意给原告偿还借款,因被告经济确实困难一时无力偿还。

原告举证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1、身份证1份;2、借条1份;3、银行回单1份。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没有异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8日原告王某提供给被告吴某借款2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1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2018年7月18日被告出具原告借条1份,但至今没有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偿还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被告应随期偿还,因被告没有偿还原告借款,系被告违约,应承担继续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200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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