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住所地嘉峪关市新华中路4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0576N。
负责人:高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与被告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计61.5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