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确认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被告:封业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贺州市八步区,现住贺州市八步区(确认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思易,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罗斌与被告封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斌,被告封业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26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21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6600元并出具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借条载明“今借到罗斌贰万陆仟陆佰元正(26600)”。借款后,被告每月支付300元利息至2021年1月份。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案涉26600元系被告于2018年12月14日前欠原告的赌债,原告也未能提供支付案涉26600元借款给被告的相关支付凭证。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3.被告已经支付了案涉的赌债5491元,尚欠赌债21109元。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双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原告主张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债务的事实,有其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1月18日至2021年3月6日期间,被告通过微信陆续向原告转账共计549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对于借款本金266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辩称本案债务系赌债的意见,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对于被告的此项辩驳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案涉借条未约定利息,庭审中,原告提出并非明确约定每月利息300元而是被告支付多少算多少利息,被告主张未约定利息,双方对利息约定的陈述各执一词,视为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本案26600元借款应认定为无息借款。被告已支付5491元,原告对此无异议,本院认定为归还本案借款本金。综上,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109元(26600元-549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损失(以本金2110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4月22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封业建应偿还原告罗斌借款本金2110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损失
(资金占用期间损失计算方式:以本金21109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债务还清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封业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