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被告:熊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滨与被告熊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张滨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