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河南金鼎远大住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确山县产业集聚区(朗陵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MA44AK7X10。
法定代表人:董红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高村乡刘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82216374R。
法定代表人:邵智,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金鼎远大住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20.7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河南金鼎远大住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金鼎远大住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207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55元,由河南金鼎远大住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