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允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兰州市七里河火星街一建家属院7号楼一单元*室。 被执行人:潘明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天祝县华藏寺镇藏圣路一单元*室。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允利与被执行人潘明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623民初19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允利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潘明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潘明文向我院交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允利的案款1940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3元、执行费191元,但被执行人潘明文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潘明文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管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刘允利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潘明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潘明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福才 审判员  裴堂武 审判员  李占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鹏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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