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73960396,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史克西,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飞,男,****年**月**日出生,系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涛,男,1977年10月26日,汉族,住义马市。 被告:刘克红,女,1982年9月22日,汉族,住义马市。 被告:义马市安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791907724U,住所地义马市鸿庆路东侧3号街。 法定代表人:刘冬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冬敏,男,1983年9月14日,汉族,住址:义马市。 被告:茹随留,男,1969年2月8日,汉族,住址:义马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涛、刘克红、义马市安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冬敏、茹随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张涛、刘克红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及借款利息(借款利息计算到清偿之日止)。自2018年7月14日起计付逾期借款罚息,罚息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义马市安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冬敏、茹随留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以上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1日,被告张涛、刘克红向原告提出借款55万元用于购煤的借款申请。2017年7月14日,原、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承诺书》,约定被告张涛、刘克红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5万元,被告义马市安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冬敏、茹随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起止日期从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14日,月利率为8.6‰,每月20日为付息日,逾期贷款罚息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55万(见借据)。被告借款后,长期拖欠利息,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无法提供五被告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预交诉讼费4,6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迎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 娟 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