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中心。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船舶大厦702室。
代表人:徐惠林,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昌桃,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瑞琪,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区正元大厦八楼805号。
被告:福建省大福通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铜盘路21号左海名苑综合楼2层7-C。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中心与被告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大福通船务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起诉时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关诉讼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冻结被告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大福通船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大福通船务有限公司的其他等值财产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了由其出具的保证函,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告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中心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告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大福通船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大福通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