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姜茹,女,汉族,1987年9月生,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潘天琼,女,汉族,1970年11月生,贵州省桐梓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天琼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潘天琼在中国建设银行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7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