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马驰,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成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马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9)甘1202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甘12执他4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202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追缴被执行人马驰支付治理修复毁损的土地等各项费用4328939.16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马驰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经实地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马驰有房产,但该房产已作为银行贷款抵押。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马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经对被执行人马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待发现被执行人马驰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马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马驰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旭东
审 判 员 马 高
审 判 员 能继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