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有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委托代理人:金鹏,男,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呼运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江永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程有松与被执行人呼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湘1125民初697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有松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2021年7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呼运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呼运成无银行存款、无收益类保险、无不动产、无住房公积金,现被执行人呼运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羁押在江永县看守所,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8月1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呼运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8月18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后,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红华 审判员 周志文 审判员 王盛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文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