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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21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江燕、曹赫晟,浙江云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拱检刑诉(2021)20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曹江燕、曹赫晟到庭参加诉讼。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贺明海出庭,指控:2021年9月24日23时51分许,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号马自达牌红色小型轿车,从本市华丰路华中路附近出发,途经杭玻街,当其驾车沿永祥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拱墅区沈半路临丁路口东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顾雅男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