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峥嵘,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干涛,广东广和律师律师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格清,广东广和律师律师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宏五金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仙乡路10号科技园厂房3栋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478411。法定代表人:陶红平。被执行人:周安文,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高松,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峥嵘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宏五金工艺饰品有限公司、周安文、高松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裁638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粤03执5928号,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616386元及利息等(具体详见强制执行申请书),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2021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以及双方私下签订的《和解协议》,确认与三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经收到被执行人高松迳付的1000000元,向本院申请结案及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执行费12400元被执行人高松承担。被执行人高松已经付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院付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裁638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宏五金工艺饰品有限公司、周安文、高松649386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薇炜

审判员  叶小丽

审判员  林俊燕

二〇二一月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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