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德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红,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柳新供销合作社,经,经营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柳新街305与新城路交汇北50米苏果超市柳新店/div>
经营者:付玉娥。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柳新供销合作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2018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在2018年6月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