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苗立嘉,男,****年**月**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任广翔,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初旭,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京0101民初223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任广翔申请执行初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苗立嘉提出执行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苗立嘉同意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苗立嘉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苗立嘉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建光 审  判  员   幸浩辉 审  判  员   宋 青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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