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苗立嘉,男,****年**月**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任广翔,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初旭,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京0101民初223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任广翔申请执行初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苗立嘉提出执行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苗立嘉同意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苗立嘉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苗立嘉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建光 审 判 员 幸浩辉 审 判 员 宋 青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