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建国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利息16800元,2021年5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借据约定月息1.5%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日,被告以搞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因被告当时系周旺镇车水村秘书,原告便答应了。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而且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12月30日,月息一分五厘。原告当即银行转账40000元到被告账户。2019年元月23日,原、被告双方对此前利息作了结算,被告支付了2018年三个月的利息共计18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便以种种理由拖延,既不还款也不还息。
被告辩称
被告陈**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日,被告陈**以包工程需资金为由向原告陈建国借款4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具体内容如下:“借条今借到群胜村朱溪村陈建国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月息1分5厘,承诺在2018年12月30日前连本带息全部还清。借款人陈**2018.10.1”。2019年1月23日,被告支付了原告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1800元,并承诺2019年6月底前付清本息。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另查明,2021年5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资料、被告身份资料、转账凭证、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借款本金40000元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为11760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30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计算利息为4278元,利息合计16038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2021年5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息随本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陈**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建国借款本金40000元和利息16038元,2021年5月1日以后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息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陈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