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26679835。
法定代表人:项晓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中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繁荣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33188805621。
法定代表人:王笑美。
被告:鞍山中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繁荣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3670499189D。
法定代表人:徐尧胜。
被告:鞍山中凯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繁荣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378878003XE。
法定代表人:翁松财。
被告:王笑美****年**月**日出生,女,汉,住浙江省洞头县。
被告:翁松财****年**月**日出生,男,汉,住鞍山市铁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中财科技有限公司、鞍山中财置业有限公司、鞍山中凯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王笑美、翁松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范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