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川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瞿康宁,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云龙,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赵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朱红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曹川民与被执行人赵志、朱红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志、朱红芹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名下有车辆、房产等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赵志、朱红芹在银行的存款113680元,或查封与执行标的113680元等值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