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卡哈尔·依明与王广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卡哈尔·依明,男,44岁。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沙江·买买提,男,住新疆和静县,系新疆和静县和静镇新希望社区推荐。
被告:王广坤,男,38岁。
审理经过原告卡哈尔·依明与被告王广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沙江·买买提、被告王广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卡哈尔·依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33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5日至8日期间,原告等人在被告承包的甜菜地里收割甜菜,共产生劳务费33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1月6日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于当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到期后,被告至今未付涉案钱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王广坤承认卡哈尔·依明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王广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卡哈尔·依明劳务费33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广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员 张 蕊
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鲜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