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团部。
负责人:朱惠民,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2294971820。
被执行人:新疆新世纪大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铁门关市二十九团新城镇河北花苑50幢-3商铺。
法定代表人:庞耀威,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097021931L。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与新疆新世纪大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兵0201执1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旭东
审判员 赵 利
审判员 王建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昆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