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被告:徐某,女,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宋某,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应自接到上述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