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白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五台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0)迎刑重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个人违法所得。刑期自2009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1)并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13日被本院减刑十个月;2014年11月4日被本院减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2月20日被本院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刚、检察官助理张学峰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代表游文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白某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白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

请求情况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具有未履行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判项的从严情节,建议予以从严掌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7年3月、2017年9月、2018年2月、2018年7月、2019年1月、2019年7月、2020年1月共获监狱表扬七次,截止2020年7月,折表后剩余考核积分576分。 上述事实,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以及执行机关的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计分考核罪犯材料、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白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酌情予以减刑。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白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已履行),继续追缴个人违法所得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光英 审判员  李 月 审判员  李侯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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