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小羊,男,于江苏省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下同),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曾因吸毒,于2011年8月25日被赣榆县xx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赌博,于2017年1月1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xx局行政拘留三日,收缴赌资人民币一千零十五元;因赌博,于2019年6月2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xx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收缴赌资人民币五百三十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xx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赣检刑诉(2021)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羊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恩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5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陈小羊酒后无证驾驶苏GYQ97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自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行驶至红旗路,后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央名府小区处与他人驾驶车辆追尾,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小羊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被告人陈小羊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小羊犯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陈小羊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陈小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小羊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认定量刑情节恰当,提出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小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成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曹 宇 书 记 员 徐鸣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