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东升鑫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西省蒲县。
被执行人:宋晋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宣武京新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北京市宣武京新医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155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荣大街18号院1号楼3层302室、2号楼1层3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宋晋财,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北京康晋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52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荣大街18号院1号楼2层202室、203室。
法定代表人:宋晋财,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李东明与宋晋财、北京市宣武京新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康晋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9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东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晋财、北京市宣武京新医药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借款本金合计1 829 26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北京康晋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3 28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宋晋财、北京市宣武京新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康晋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宋晋财、北京市宣武京新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康晋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市宣武京新医药有限公司到期债权429 326.8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康晋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予以查封,但因未实际扣押上述车辆,无法进一步处置。已冻结北京市宣武京新医药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处的货款,因未到期无法提取。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晋财、北京市宣武京新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康晋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东明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宋晋财、北京市宣武京新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康晋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李东明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合计1 829 26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 28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本院作出的案款分配方案,已受偿291
891.49元,剩余案款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宋晋财、北京市宣武京新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康晋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东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宋晋财、北京市宣武京新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康晋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宋晋财、北京市宣武京新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康晋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东明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东明发现被执行人宋晋财、北京市宣武京新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康晋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