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超,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羁押,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洪涛,北京颖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2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超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超及辩护人郑洪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徐超虚构可以帮被害人全某(女,34岁)找工作的事实,以需要请托送礼打点为由骗取全某人民币58 707元(被害人的转账地点在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徐超于2021年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超的家属将退赔款人民币58 707元缴纳至法院,现已扣押在案。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超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超的供述,被害人全某的陈述,证人孙某1、孙某2等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租房合同,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徐超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徐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积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徐超能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超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超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超积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10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退赔款人民币五万八千七百零七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全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 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鲁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