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80662250A,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金融广场商务中心****办公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红,行长。
被申请人:周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申请人:周恒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申请人:王淑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申请人:高密市孚日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88469428R,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朝阳街道朝阳大街**v>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系单位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周锦、周恒新、王淑珍、高密市孚日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周锦、周恒新、王淑珍、高密市孚日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0583.8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周锦、周恒新、王淑珍、高密市孚日地产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410583.86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7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