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天才。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邢兰因与被上诉人王天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邢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7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