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执行人:罗开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执行人:徐佳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杰与被执行人罗开富、徐佳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60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垫付的律师代理费80000元,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8400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史绍荣 审判员 邓显波 审判员 杨华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兰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