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福临达租赁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2MA427YWMOU。
经营住址:方城县杨集乡张楼村高速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其林,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刘亚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审理经过
关于方城县福临达租赁站申请执行刘亚明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2民初6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被告刘亚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城县福临达租赁站租赁费、修理费等127372.16元,并自2020年1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刘亚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城县福临达租赁站钢管、顶丝赔偿费59044元。三、被告刘亚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城县福临达租赁站违约金37806.62元。四、驳回原告方城县福临达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4元,减半收取2342元,由被告刘亚明负担。}因刘亚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方城县福临达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4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亚明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
2.查询到被执行人刘亚明名下有丰田牌牌照号为豫R×××××轿车一辆,但该车辆无法实际控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查封、处置。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亚明名下有股权登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亚明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刘亚明周边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四、2021年8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亚明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刘亚明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2021年8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亚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刘亚明采取拘留措施,但未成功。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对查证属实的财产可以继续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26564.78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226564.78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