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中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沿河镇向阳村沈庄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现住新疆和田市布雅小区6号楼地下室。(沈中前与沈文东系叔侄关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代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第十四师224团2连职工,现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碧野小区9号楼*单元*室。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中前与被上诉人李代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301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中前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其自愿与被上诉人李代红进行和解,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中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沈中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14元(已预交400元),减半收取157元,由上诉人沈中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