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稷山县利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稷山县康复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4728188352Y(1-1)

法定代表人:雷根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稷山县稷峰镇西北街村第3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瑞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稷山县稷峰镇羊牧头村第1组。

被告:王江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击杀现年稷峰镇原家庄村第一居民组。

审理经过

原告稷山县利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同日原告稷山县利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稷山县利民安装有限公司以被告王江卫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稷山县利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计149元,由原告稷山县利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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