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某,男。 被执行人:某某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铝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鞋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曾某某,男。
审理经过
何某申请某某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某某铝业有限公司、某某鞋业有限公司、曾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82民初168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82民初168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尹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