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宜昌焦点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银河路118号百联慧谷A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26425151。 法定代表人:唐生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玉,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昌市峰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博泰魏玛峰尚24#一楼一单元101室(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5GW0E69。 法定代表人:刘毅,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宜昌焦点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峰道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宜昌焦点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焦点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宜昌焦点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宜昌焦点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乾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