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代建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建水县。 被告:代发昆,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蒙自市。
审理经过
原告代建兵与被告代发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建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发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代建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7日被告以办理汽车保险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期一个月,于2020年8月27日偿还。同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欠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代发昆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代建兵与被告代发昆系朋友。2020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同日,被告出具了《欠条》交原告收执。该《欠条》载明:代发昆今借到代建兵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庭审中,原告自认《欠条》载明的借款10000元,其中本金为9000元,1000元为约定支付的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借到原告的借款本金9000元,约定支付利息1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借到1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双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支付1000元利息的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因此,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代发昆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代建兵借款本金9000元、支付利息1000元,共计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代发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晓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倪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