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琬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宇、贺加琳,河北隆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秦皇岛墒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定河道9号福恩特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86939639K。
法定代表人:郭凤梧,总经理。
被告:郭凤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薛艳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审理经过
原告黄琬郡与被告秦皇岛墒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墒德公司)、薛艳荣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琬郡追加被告郭凤梧。原告黄琬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墒德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凤梧、被告薛艳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琬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退还学费19800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原告实现诉求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2日,被告以公开课的方式招揽学员,原告提交了3900元学费定金(原告建行信用卡刷给了墒德公司),报名了19800元的培训课程,双方未签订纸质合同,2018年11月24日,原告与薛艳荣(墒德公司实际经营者之一)商量学费支付方式并达成一致:1.之前墒德公司欠原告丈夫1000元学费,抵用本次学费;2.之前墒德公司欠原告学费980元抵用本次学费;3.墒德公司欠刘玲学费5120元(原告已微信支付刘玲),抵用原告本次学费;4.原告支付的定金直接转成学费,剩余8800元学费原告分两次支付,原告建行名下信用卡支付墒德公司7500元,微信支付给薛艳荣1300元,交齐了19800元的全部学费款。被告口头承诺每个月开一次课,直至今日仍没有兑现承诺,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咨询情况,被告薛艳荣回复公司经营困难,已明确取消课程,愿意退还原告19800元学费,并承诺2020年10月底之前全部退给原告,但截至原告起诉前仍一分未退,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学费。
被告墒德公司法定代表人辩称:1.1000元是定金,不能退还;2.原告和薛艳荣商定的抵顶学费的情况没有通知我们,破坏了公司经营,不符合规定;3.2020年4月我突发疾病,遭遇不可抗力,公司黄了,不再经营,公司是公司,家是家,我公司的经营我得病了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我还不起;4.是原告破坏承诺,我们没有破坏承诺,说公司未开课不属实,在我没有生病的时候每个月都有开课,汤赢的课在全国都可以开,我们也通知过,我公司不开汤赢的课是因为学员太少,汤赢来一次成本太高,给一二个人也讲不了课,我公司其他课程一直讲到2020年,不是我们不开课,是原告选择性的听汤赢的课,我公司做不了汤赢的课的情况下原告可以找汤赢去听,不是公司不交付课程,是原告违背承诺,和公司无关;5.公司还有学员在听课,但是我讲不了课了,原告及委托人讲的情况不成立,原告愿意听的情况下公司的产品是存在的。今年因为我无力经营,公司彻底黄了。
被告辩称
被告薛艳荣辩称:原告说交了学费后一直没有参加过课程不属实,原告参加过课程,而且是一个人交钱两个人来同时参加的,汤赢讲的内容当时的笔记都有;2.墒德公司已经申请注销中,由新的接手人进行课程交付,对过去所有想要学习的我们还会继续让他们有课上。
被告墒德公司、郭凤梧、薛艳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2021年4月19日的庭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墒德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郭凤梧,监事为被告薛艳荣。2018年11月,原告黄琬郡报名了被告墒德公司推出的讲师汤赢的面授课程,经被告薛艳荣同意,黄琬郡以现金、转账、抵顶的方式交付学费共计人民币19800元,具体如下:2018年11月22日黄琬郡向墒德公司支付学费3900元;11月24日向墒德公司转账支付学费7500元;同日向薛艳荣账户转账支付学费1300元;用黄琬郡丈夫2015年1月26日交付的定金1000元、墒德公司之前欠原告的学费980元、刘玲转让给黄琬郡的学费5120元抵顶剩余学费。墒德公司当庭认可黄琬郡报名的是汤赢讲师的课程。黄琬郡交付全部学费后,仅于2018年年底、2019年初时上过一次汤赢讲师的面授课,剩余课程墒德公司当庭认可因学员少、未再继续邀请汤赢到秦皇岛面授课程。
上述事实,有转账凭证、收款收据、微信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对公账户明细信息结果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琬郡向被告墒德公司支付了学费,墒德公司有义务向黄琬郡交付合格的课程。墒德公司主张已经交付全部课程没有证据支持,且主张黄琬郡可以到其他地区自行听取汤赢课程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与黄琬郡报名墒德公司的课程初衷不符。被告薛艳荣是墒德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凤梧妻子及公司监事,黄琬郡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薛艳荣在当时是认可其交费方式,且黄琬郡也确实已经将5120元学费转账给刘玲。黄琬郡交付学费后,墒德公司未能交付合格课程,黄琬郡主张退还学费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墒德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为被告郭凤梧,经原告申请调取墒德公司对公账户明细,被告薛艳荣作为公司监事用其个人账户收取学费,接受墒德公司的转账,被告郭凤梧、薛艳荣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个人财产,存在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故被告郭凤梧、薛艳荣应与墒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秦皇岛墒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黄琬郡学费19800元;
二、被告郭凤梧、薛艳荣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被告秦皇岛墒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郭凤梧、薛艳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