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向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辽宁省辽中县。
被告:李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第三人:沈阳市浑南区谦昌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12MA0UPTBQ2P,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金卡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孙宇。
审理经过
原告李向年与被告李硕、第三人沈阳市浑南区谦昌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提供被告李硕的身份信息,虽经法院多次催促,原告仍未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造成本案无法送达和审理。同时,在本院给原告限定期限提供被告身份信息内,原告仍未提供出被告的身份信息,故该案仍确定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向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退回原告李向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