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芬,女,住禹城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杨梅,女,住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杨新强,男,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邢天骄,男,住禹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上列当事人(2020)鲁1482民初1526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芬、杨梅、杨新强要求被执行人邢天骄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45834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0002元。经本院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邢天骄银行存款9544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21)鲁1482执6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