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住所:阳山县阳城镇商业大道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3712328864X。

负责人:陈逸夫,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业,男,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李艳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艳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21)粤1823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李艳琼确认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借款本金154031.55元和相应的利息(按双方原约定的方式计算)及本案诉讼费1829元,定于2021年3月20日前偿还本案诉讼费1829元,2021年4月至11月的每月28日前偿还10000元,2021年12月28日前偿还剩余未还本息。如被告李艳琼有任何一期逾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未还款项。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费251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分别于2021年6月22日、2021年8月4日、2021年9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在(2021)粤1823执636号执行案中扣划到被执行人李艳琼银行存款共56016元,本案分得案款10375.65元,转本案执行费2514元,退回申请执行人7861.65元。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于2021年6月22日向省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广东省内的不动产登记状况,没有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于2021年7月1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状况,未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于2021年9月22日到李艳琼居住地实地调查其财产状况,无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6、于2021年10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艳琼限制高消费。

7、于2021年10月12日将被执行人李艳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于2021年9月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或找到被执行人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李艳琼的财产状况,除发现上述财产外,暂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1823执6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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