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仁银,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4月30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局刑事拘留;2021年5月14日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检刑诉(2021)Z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仁银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戈亚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仁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仁银承包靖州县三锹乡地笋苗寨、太阳坪小学、排牙山道路加宽等工程项目。在项目施工期间,被告人李仁银雇佣刘某、夏某等人到工程项目做工。工程项目完工后,被告人李仁银获得工程款人民币300余万元,但仍拖欠刘某等24名农民工工资人民币85000余元。2019年年初被告人李仁银到广东省务工,并更换电话号码,导致农民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后民警经多次与被告人李仁银联系回靖州县接受调查,但李仁银告知民警在广东佛山市南海区工地务工,不愿接受调查。2021年1月8日,被告人李仁银汇款人民币10000元至靖州县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户。
2021年4月29日,靖州县XX局民警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住宅将被告人李仁银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李仁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1年8月13日,被告人李仁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仁银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20余名劳动者报酬人民币75000余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仁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仁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其三款的规定。因被告人李仁银具有拒不支付20余名劳动者劳动报酬人民币75000余元、认罪认罚、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仁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工资表、领条、银行转账记录、欠条、电话截图、补充承包合同、道路硬化施工合同、限期改正指令书、付款凭证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孙某2的证言;被害人刘某、唐某、夏某、陆某、杨某、黄某、孙某1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仁银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仁银获得工程款人民币300余万元后,以更换电话号码及外出打工的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人民币75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仁银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仁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李仁银具有的量刑情节,理由成立,建议量刑幅度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李仁银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侯明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丽君
书 记 员 陈彦洁